苏州汇聚爱心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16/06/02 13:2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汇聚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浙大EMBA总裁班的苏州企业家们自愿组织,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的民非企业。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交流、合作、奉献为目的,帮助弱势、贫困人群。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90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举办者是谭福泉、许正金毛辛王进保、祝云武、朱恩波、袁进、董自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会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会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许正金毛辛王进保、祝云武、朱恩波、袁进、董自贤,金额:30000元。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资金、实物、实训和精神对贫困学生进行帮扶;

(二)通过资金、实物、实训和精神对残障人士进行帮助;

(三) 组织开展浙大EMBA总裁班内的爱心交流活动,提高凝聚力;

(四) 逐步建立起推进汇聚爱心公益服务中心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完善的联动协作机制;

(五) 积极参与政府、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益活动、公益论坛,深入探讨社会公益事业与企业之间的互补利益关系,充分发挥为会员企业公益事业咨询服务作用;

(六) 发现、推荐、表彰扶持优秀公益事业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

(七) 接受委托,承接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

(八) 整合资源承接各级政府的公益项目;

(九) 开展对会员和会员单位人员的公益行动继续引导和培训;

(十)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申请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应是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一年内参与的活动不得少于2次,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荣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苏州汇聚爱心公益服务中心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通过本会章程;

(二) 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3/4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定需经到会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本届理事会通过,报举办人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苏州汇聚爱心公益服务中心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本会理事会的机构设置;

(八) 决定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设置;

(九) 决定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职;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及活动细则;

(十一)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十三)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秘书长召集,并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4次,如有必要由5名理事联名,经秘书长召集方可召开;理事两次缺席会议的算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缺额的由三名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经秘书长向理事会所有成员公示,提交理事会审议1/2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有相对决策权(除会员大会外)。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十、十三、十四项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召集,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算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缺额后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二) 在公益事业领域或浙大EMBA总裁班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承担理事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长(会长);

(八) 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副职不得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参加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本会工作方向的建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主持理事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 代表本会对外签订合作事项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主持本会日常事务,签批本会日常事务;

(七)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上报。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员,组成秘书处;

(四) 协调本会的日常工作;

(五) 负责与政府部门联系和重大事件汇报;

  (六)负责与各会员联系,做到上传下达;

本会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会理事、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  王进保   担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5 月  13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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